制度汇编

永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11  点击:

永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高职、五年制大专和中专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使自己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院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学管处请假。凡未请假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由系提出意见,学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入学体检复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缓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各项费用应当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应当根据《永城职业学院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复读学生,均按对应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第十三条 成绩考该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技能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学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含单元期中测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相差很大,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查卷理由,通过所在系办公室向有关教研室查询。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体育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代体育课成绩,但必须注明体育保健课,采用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任何选修课均需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并计入学生成绩册。

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更换。

其它专业辅修,成绩全部合格,应当发给合格证书。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本专业成绩良好以上(包含良好)的课程与辅修专业的课程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军训等应当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缓考、旷考、补考、考试作弊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外)可以参加补考。学生补考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记载,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年累积达4门者应予退学。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有下列情形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一)考试旷考者。学生无正当事由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缓考申请未准的,皆以旷考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总评成绩以“旷考”登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旷考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违纪”或“作弊”登录。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作弊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情形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二)因直系亲属亡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申请缓考者,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由系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因急病来不及事先申请者,应当在本课程考核的次日凭急诊病历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其期末考试成绩以“缓考”登录,其考试随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起进行,补考缓考者可以参加毕业补考。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其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缓考”转换为“0”。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本人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跨科类的;

(五)五年一贯制、单招、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单招、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应当于入学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办公室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与拟转入系同意,学管处批准方可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期请假、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本人申请休学,应当向所在系提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学管处审批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否则学院不予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办公室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到学管处备案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相应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的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者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含休学);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暂缓注册批准和其它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作出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后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回生源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院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健康状况等方面。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且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历年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规定者,毕业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有不及格,以后不再补考,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格要求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的项目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测一次,若补测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测或补测不及格,以后不再补测,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终止留校察看处分期限的或在校最后一学期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提出其一年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公布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公布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公布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院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对于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单项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性质严重的;

5.盗窃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蓄意破坏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8.敲诈或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9.有偷盗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10.私刻、伪造、偷盖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谋和带头者;

12.动用器物打人,情节恶劣的;

13.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

14.聚众酗酒、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高职生和参与酗酒、打架、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中职生;

15.煽动、滋事、起哄、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故意制作、传播节十算机病毒等破坏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18.一学期累计旷课51学时(实践性环节10天)以上的高职生和一学期累计旷课31学时(实践性环节6天)以上的中职生,分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人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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