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永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高职、五年制大专、中专生)。

第三条 违纪处理的原则。

1.教育为目的,处分为手段。

2.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性质及危害程度相当。

3.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4.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性质严重的;

5.盗窃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蓄意破坏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8.敲诈或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9.有偷盗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10.私刻、伪造、偷盖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谋和带头者;

12.动用器物打人,情节恶劣的;

13.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

14.聚众酗酒、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高职生和参与酗酒、打架、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中职生;

15.煽动、滋事、起哄、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故意制作、传播节十算机病毒等破坏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18.一学期累计旷课51学时(实践性环节10天)以上的高职生和一学期累计旷课31学时(实践性环节6天)以上的中职生,分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张贴具有负面影响的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建立非法网站、成立非法社团的;

3.伪造、涂改、骗取、转借介绍信、证明信、学历证明、学习成绩、磁卡的;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

4.破坏、盗窃、诈骗。贪污、冒领、敲诈公私财物的;

5.参与聚众打架又拒不认错的;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的;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

6.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蓄意起哄捣乱、滋事,扰乱秩序,情节比较严重的;

7.侮辱和诽谤他人的;造谣、传谣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参与酗酒、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活动的高职生和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打架、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中职生;

9.从窗户向外扔酒瓶等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后果的;

10.翻越门窗,翻越校园围墙,强行闯门离校,经教育不改的;

11.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引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私用电器,经教育不改的;

12.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异性住宿的;

1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系统安全的;

14.一学期累计旷课31-50学时的高职生和一学期累计旷课11-30学时的中职生;

15.考试中夹带与考试科目相关资料的;传递、交换试卷的;经确认,桌面、墙壁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的;故意拖延交卷时间的;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说话的;私自将不能带离考场的试卷带离考场的;不服从主、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带入考场,放在座位周围的;

1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

2.参与扰乱校园秩序的闹事活动,造成一定后果的;撕毁、覆盖、涂改学校张贴文件的;未经允许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管理,并进行谩骂、侮辱、无理取闹,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一学年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

5.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撕剪书刊的;

6.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或为琐事打架的;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的;以武力等不正当手段威胁、恐吓他人的;

7.虽未参与打架,但从中造谣生事,起哄煽动,以致酿成事端,造成一定后果的;

8.虽未参与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社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干扰调查处理的;

9.参与打麻将的;提供赌具、赌场的;

10.在信誉、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的;随意点火、燃放鞭炮,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秩序的;

11.采取各种手段,骚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12.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留宿的;

13.观看反动、封建迷信。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的;

14.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15.一学期累计旷课11—30学时的高职生和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的中职生;

16.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17.学校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8.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八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系部要及时向学管处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后勤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系部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等有关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找违纪学生谈话,凋查了解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违纪者及相关人员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违纪事件,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管处,学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刑事、治安案件由后勤处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系,系部协助调查,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学管处将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管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组织处理

1.学管处收到材料后,核实违纪事实,做好相关记录,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尽快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学校主管领导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3.学管处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4.处分决定书包括成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5.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决定不服者,可继续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 违纪处理的执行

1.处理决定做出后,系部要指定专人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笔录副本分别送(寄)学管处、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院(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2.违纪处理文件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任何人无权擅自撤销存入学生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予以追究其责任。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3日内,由系部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档案、户口退口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后勤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由学管处和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决定由学院审批。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理决定由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学生,学校可适当减轻其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教唆他人作伪证、阻挠事件处理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3.受处分后再次违反学校纪律的;

4.纠集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学校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不能参加当学年的奖学金评定,不能申请贷款及各类资助。获奖学金者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前一学年所获奖励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再无违纪的,由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最短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再有其它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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