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永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诉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对违规、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院处分有违规或不当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2.原处分单位;
3.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4.申诉年、月、日;
5.依据。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诉人除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按照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评议
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肄业。
第十一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年龄、姓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2.原处分单位;
3.主文、事实及理由;
4.评议决定单位;
5.年、月、日。
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报院长会议,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院长会议,则报院党委会评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六条 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的各种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