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对我院各系部选聘专职辅导员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选聘辅导员的条件
1.辅导员必须为正式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热爱学生工作,乐于奉献,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2.辅导员代课周课时数不得超过8自然节,否则辅导员身份自动解除。
3.配备辅导员应严格遵循200:1生师比标准配备,不足100人的不设置专职辅导员。
4.上级及我院相关文件规定的辅导员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辅导员人选的产生
第一步:由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初定人选;人选来源可面向全院(高职)范围。
第二步:由系部提交聘用申请,加盖系部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学管处审核。
第三步:由学管处牵头,联合教务处、人事处等协商决定辅导员聘用结果。
三、辅导员津贴计发办法
辅导员月津贴金额按照(学生人数-100)×4元计发,其中,学生人数不超过200人。即所管学生数不足200人时按照实际人数核算计发津贴;所管人数超过200人时,最多按照200人核算计发津贴。
四、辅导员的聘期
辅导员的聘期为一年。每年暑假期间,各系部向学管处报送辅导员聘用申请,继续聘用、放弃聘用以及增加人选的均要提交书面申请,无需求的系部不必提交申请。
五、辅导员的工作安排
辅导员的具体工作由系部根据需要分配,所管理学生的年级和人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辅导员要服从安排,勇于担当,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系部安排的学生工作。
六、该指导意见从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