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体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可参加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等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本人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必须具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5天至3个月,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新生入伍;
2.身患疾病;
3.创新创业者。
(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如果是请人办理需要出示委托书及申请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写明同意意见并签字;
2.学生到系教务办公室办理成绩认定手续并领取成绩单(新生无需办理此程序);
3.学生携带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到学籍档案管理中心领取《保留入学资格报批表》/《保留学籍报批表》,办理报批程序;
4.报批表办理完成后,将该表交回学生处学籍档案管理中心,由学籍档案管理中心打印保留学籍证明并发放《离校程序单》;
5.学生携带保留学籍证明和《离校程序单》,去各行政部门办离校手续;
6.学生将办理完成的《离校程序单》交回学籍档案管理中心;
7.学籍档案管理中心审查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家长同意书、《保留学籍报批表》/《保留入学资格报批表》和《离校程序单》资料齐全后在学信网上做相关异动处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情况要实事求是的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学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含单元期中测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技能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公共选修课根据选课情况统一编班组织教学,并严格考勤。听课时间少于2/3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学生按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后,均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核,且考该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具体办法按照《永城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任课教师应按规定要求登记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相差很大,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查卷理由,通过所在系办公室向有关教研室查询。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体育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代体育课成绩,但必须注明体育保健课,采用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记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应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学生根据《永城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选修课开设计划进行选课,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任何选修或辅修课程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永城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军训等应当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缓考、旷考、补考、考试作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外)可以参加补考。学生补考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记载,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年累积达4门者应予退学。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有下列情形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一)考试旷考者。学生无正当事由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缓考申请未准的,皆以旷考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总评成绩以“旷考”登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旷考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违纪”或“作弊”登录。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作弊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情形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二)因直系亲属亡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申请缓考者,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由系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因急病来不及事先申请者,应当在本课程考核的次日凭急诊病历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其期末考试成绩以“缓考”登录,其考试随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起进行,补考缓考者可以参加毕业补考。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其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缓考”转换为“0”。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转专业原则
1.原则上不准予转专业;
2.保持稳定的原则;
3.以系部调整为主,兼顾全院调整的原则;
4.以系部内部调整为主,兼顾全院调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学历层次的;
3.跨科类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
4.五年一贯制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专业的;
5.单招转入非单招所对应专业的。
(三)转专业程序
1.专业介绍,专业调整动员;
2.组织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3.转入系部做好专业统计,填写学籍异动转专业备案表。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院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5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最多2次,每次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期请假、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提出休学创业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办公室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到学生处备案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相应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的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期内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者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2年者(含休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应予退学的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提前领取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团学生会开展系列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永城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盗窃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9.蓄意破坏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10.敲诈或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1.有偷盗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12.私刻、伪造、偷盖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谋和带头者;
14.使用器物打人,情节恶劣的;
15.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
16.聚众酗酒、打架、赌博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
17.煽动、滋事、起哄、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的;
19.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20.每学期累计旷课51学时(实践性环节10天)以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永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为能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在籍的五年制大专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专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永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