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及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五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七条 辅导员或班主任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永城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或班主任意见、系部意见,签署完成后及时报学管处。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学管处受理后,在部门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半年)以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一年)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进入审批程序的申请,由学管处在《永城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1年及以上。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对于学管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管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管处学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管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小组领导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评议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
第五章 结果
第十三条 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后,同意撤销处分者,学院发文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同意撤销处分,但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管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重新申请获批者,学院发文撤销处分;未获批者,原处分不予撤销。
永城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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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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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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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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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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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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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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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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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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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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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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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或班主任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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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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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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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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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必须填写申请表(附个人书面申请材料)。2.由学管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院领导审批。